法律解答:租客不交租金时,房东不能擅自扣留其财物。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但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租客的财物并非房东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所以房东不具备留置权。核心分析:房东与租客存在租赁关系,租客有支付租金的义务,房东有提供适租房屋的义务。当租客不交租金,房东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私自扣留财物。扣留财物行为侵犯了租客对其财物的所有权。实务建议:房东可先与租客沟通,明确告知其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及后果,要求限期支付。若沟通无果,可发书面催款函,留存凭证。仍未解决的,可依据租赁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如约定了仲裁,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约定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不可自行采取扣留财物等不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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