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兰兰律师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就职于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她办案专业、尽责、果敢,注重从细节入手。办理某财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时,她从多方面有力抗辩,成功为保险公司避免巨额损失。此外,她还处理过多类不同案件。她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值得当事人信赖和同行认可。律师推荐:龚兰兰律师成功办理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精准维权获胜诉龚兰兰律师,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511720********08。她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案件。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办理的某财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一、案情简介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停放时起火,烧毁了相邻的某某家居公司所有的挖掘机。某某家居公司起诉赵某某(化名)及为其挖掘机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某财险公司,索赔23万余元。这起案件涉及多方利益,法律关系复杂,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应变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二、办案经过(一)拒赔核心依据——事故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龚兰兰律师代理被告某财险公司,从保险理赔的专业角度进行抗辩。保险公司委托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认定,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系因“外部火源导致起火”,自身也是“受害者”,与某某家居公司挖掘机的燃烧“无因果关系”。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赵某某(化名))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既然赵某某(化名)的挖掘机非“致害者”,则其无责,保险公司自然无需赔付。(二)反驳原告“自燃”主张律师指出消防部门仅出具《出警证明》而未认定“自燃”,原告未能完成“自燃”的举证责任。这一观点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为保险公司的抗辩提供了重要支持。(三)指出被保险人过错强调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化名)存在破坏现场的行为,依据保险条款,因此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这进一步增加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合理性。(四)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主张应按公估报告核定的设备实际价值18万元计算,而非原告的购置成本。这一主张体现了律师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有助于为保险公司减少不必要的赔偿。三、案件结果法院判决认为,赵某某(化名)作为挖掘机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根据公估报告酌定损失为175,000元。对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请求,法院明确指出“保险纠纷与本案侵权责任纠纷法律关系不同,故本案不作处理”,实质上是驳回了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龚兰兰律师成功地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从本案侵权诉讼中剥离,为保险公司避免了巨额的赔偿损失。除了这起案件,龚兰兰律师还办理了多起不同类型的案件。在薛某(化名)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案中,她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在张某某(化名)劳务合同纠纷案中,成功为原告追讨到劳务费及相应利息;在李某某(化名)与兰某某(化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通过提交关键监控视频,为被告还原事实、划分过错,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等。龚兰兰律师始终秉持“专业、尽责、果敢”的执业理念,运用法律技艺,在每一个案件中守护公平,诠释正义。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值得当事人的信赖和同行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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