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若存在实际用工,也可根据用工情况确定试用期。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核心分析:用工开始即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依法确定试用期时长,不能随意约定。关键在于判断用工时长对应的试用期范围,以及是否符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等规定。劳动者在此期间享有相应权益,用人单位有义务按规定执行。实务建议:劳动者可收集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能证明用工事实及期限的证据。若与用人单位就试用期产生争议,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程序一般为:先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后安排开庭,双方举证质证,最后仲裁委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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