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准工时制: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2.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标准工时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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