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此条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避免用人单位过度压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确保劳动者能在合理的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和调整以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维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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