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等。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此项内容。3.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4. 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同样出自《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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