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一般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结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2. 对于法院诉讼阶段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3. 具体时间会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情况、双方配合程度等。所以实际出结果时间可能有差异但大致遵循上述法定时间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仲裁审理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一审普通程序审限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一审简易程序审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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