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审理期限一般为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2. 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3. 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劳动仲裁通常不会拖太久能较快定纷止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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