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在此之前同居,具备结婚实质条件的算事实婚姻,不论同居几年。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同居关系处理,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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