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2.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正常出勤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病假天数的计算方式。3. 若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4.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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