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试用期结束公司辞退是否需要补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公司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无需补偿;若无法证明,则需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核心分析:公司需对辞退原因承担举证责任。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需证明录用条件明确且劳动者未达标。若因其他合理原因辞退,需符合相应法律规定情形。劳动者有知情权,公司应说明辞退理由。实务建议:劳动者可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辞退通知,明确辞退理由。若认为公司理由不成立,可与公司协商补偿事宜。协商不成,可收集能证明自己工作表现良好的证据,如工作成果、同事评价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仲裁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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