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有时间期限的。1. 申请时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即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 具体期限: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3. 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其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也是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有利于及时确定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职工要按照规定时间申请鉴定遵循鉴定程序以便顺利获得准确的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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