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仲裁先予执行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以解决当事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核心分析:适用范围特定,限于追索劳动报酬等几类案件。条件方面,权利义务关系要明确,且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劳动者申请可不提供担保。实务建议:收集证据证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向劳动仲裁庭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说明急需先予执行的原因。仲裁庭受理后会审查,符合条件则裁定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法院接到移送后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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