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况,就需依法支付补偿。权利义务:职工有享受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有安排年休假及支付补偿的义务。关键要件:明确未休年休假天数,准确计算日工资收入。实务建议:收集证据:职工可通过考勤记录、排班表等证明未休年休假天数。计算工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协商解决: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补偿事宜。寻求帮助: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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