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规定如下:1. 单位申请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2. 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 受理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总之单位申请一般是30日特殊可延长;职工等自行申请是1年;社保部门受理申请审核一般是15日(含补正材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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