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 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4. 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合同到期不续签时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上述相应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月工资为5000元在单位工作了3年第二次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那么应支付的经济补偿为3×5000 = 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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