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赔偿所需时间没有固定标准一般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具体情况如下:1. 普通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2. 特殊情况: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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