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流程如下:1. 提出申请: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 提交材料: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完整的病历材料等。3. 审核受理: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4. 组织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5. 作出结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6. 送达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会及时送达申请人。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通过以上流程可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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