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前法律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是30天。2.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旨在减少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婚姻关系的时间。在冷静期内双方应认真反思是否真的要结束婚姻冷静期届满后再做慎重决定。如果决定继续离婚需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不想离了可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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