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唯一住房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满足上述规定情形时,即便该住房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也可被执行。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按规定提供居住保障或扣除租金的义务;被执行人在不符合条件时不能以唯一住房为由对抗执行。关键构成要件:需准确认定是否存在上述规定的几种情形。实务建议:收集证据:申请执行人要收集证明被执行人存在逃避债务转让房屋等相关证据。寻求帮助: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法律程序:法院受理后会审查相关证据和情形,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若被执行人不服可提出异议,法院再进行审查判断。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