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2.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主动辞职不在这些情形范围内。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主动辞职意味着劳动者主动放弃工作,不符合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的法定情形。权利义务:劳动者有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工作的权利,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补偿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主要看是否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支付补偿的情形,主动辞职显然不符合。4. 实务建议:如果劳动者决定主动辞职,需提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用人单位。一般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方式要留存证据,如邮件、辞职信签收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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