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关于生育后年假和产假的使用顺序问题。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核心分析:年假和产假是不同的休假制度。年假是基于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给予的带薪休假权利;产假是女职工生育期间依法享有的特定假期。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适用产假规定,因为产假是针对生育这一特定情形的保障。但法律并未禁止先请年假再休产假,只要单位同意且符合年假和产假的各自规定。关键在于单位的审批以及是否符合两种假期的适用条件。实务建议:与单位沟通,说明自己的需求,询问单位关于先休年假再休产假的态度和流程。按照单位要求准备相关请假手续,如填写请假申请表等。收集好自己累计工作年限的证明等与年假相关的材料,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与产假相关的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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