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赋予了劳动者一定的自主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1.通知期限:正式员工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通知。2.通知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通知内容明确、可追溯。3.法律后果:按照规定通知后到期即可合法离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但需注意若未按此规定提前通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未提前通知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工作影响正常运营劳动者可能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不过这种赔偿需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具体损失情况及与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的关联性。总之劳动者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要严格遵守通知期限和形式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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