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这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及离职手续办理的争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到期即可离职。各方权利义务:劳动者有提前通知的义务,通知方式需书面;用人单位有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一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二是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准备好书面辞职信,可通过快递邮寄并保留底单,在快递单上注明“辞职信”等字样。寻求帮助:若公司仍不配合,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提供辞职信、快递底单等证据。法律程序:劳动监察部门会介入调查,要求公司说明情况并责令其办理离职手续。若仍无法解决,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合同已解除,并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出具离职证明等。仲裁时需提交相关证据,按仲裁程序进行。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