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者因工伤或患病等原因导致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评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职工发生工伤或符合相关鉴定情形后,依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有申请鉴定的权利;同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等相关资料。 关键构成要件:存在工伤认定决定,有职工工伤医疗相关资料。实务建议: 申请鉴定前,准备好工伤认定决定书、完整的病历资料等。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交申请后,等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 鉴定过程中,按要求配合检查。 鉴定结论作出后,如对结论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 潜在风险在于资料准备不齐全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再次鉴定结论可能维持原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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