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 提交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3. 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4. 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5. 作出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6. 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7. 领取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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