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工作合同不续签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2.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对于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前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3. 核心分析:若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知晓不续签的决定及原因。关键在于用人单位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4. 实务建议:留意用人单位的通知,若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可要求支付代通知金。若因不续签产生纠纷,可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证据。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法律程序一般先由劳动监察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则进入劳动仲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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