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并非直接的劳动关系,不能随意辞退。2.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3. 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用工单位要辞退劳务派遣工,需符合特定法定情形。 权利义务:用工单位不能随意退回派遣工,退回时需有法定理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退回理由决定是否解除与派遣工的劳动合同。 关键构成要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如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4. 实务建议: 收集证据:如果劳务派遣工认为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要收集用工单位辞退决定、相关规章制度等证据。 寻求帮助: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程序:先向劳动监察投诉,监察部门会进行调查处理;若投诉无果,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若对仲裁不服,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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