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2. 若遗嘱存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多种形式且内容冲突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较高。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3. 在认定多份遗嘱效力时要审查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见证人是否符合要求等。还要看遗嘱内容是否清晰明确有无歧义。如果遗嘱处分的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意思表示真实那么该遗嘱在符合形式等要求下才具有法律效力。总之多份遗嘱效力认定需综合考虑遗嘱形式、内容等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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