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 唯一住房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被强制执行。2.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3. 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当存在上述规定情形时,即便该住房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也可强制执行。 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按规定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配合执行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在于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几种情形。4. 实务建议: 申请执行人要收集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维持生活必需居住房屋的证据,或证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房屋等情况。 若符合条件,可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如认为符合执行条件,会启动执行程序,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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