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撤销精神病人的监护权属于监护权变更的法律行为。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监护人出现法定的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等情形时,有关个人或组织可申请法院撤销监护权。权利义务:申请人有权利申请撤销监护权,同时应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若监护权被撤销,将丧失监护资格。关键构成要件:需证明监护人存在上述法定的严重不当行为。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相关证人证言、监护人不当行为的记录等。申请主体: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都可作为申请主体。法律程序: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理,根据审理结果作出是否撤销监护权的判决,并指定新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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