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婚姻期间一方贷款,若该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偿还。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3. 核心分析: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推定为共同债务,关键看是否是日常所需。超出日常所需债务,债权人需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为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偿还义务。4. 实务建议:若认为是共同债务,债权人可收集贷款用于家庭生活等相关证据,如消费记录、经营投入等。若一方认为是个人债务,需提供证据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等,如贷款用途与家庭无关的证明。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证据判定债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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