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2.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该条未提及监视居住需交押金。3. 核心分析: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不同,取保候审需要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而监视居住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交押金。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规定。执行机关的权利是确保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义务是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等。关键构成要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4. 实务建议:若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被监视居住人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会告知其权利义务。如果对监视居住措施有疑问,可向执行机关咨询。若认为执行机关存在违规行为,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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