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离婚手续:1. 准备材料: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2. 申请: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交上述准备好的材料。3. 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受理。4.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5. 审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6. 登记(发证):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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