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联合体投标是多个主体组成一个整体参与投标活动,中标后签订合同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核心分析:联合体各方需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自工作和责任。中标后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形式需符合民法典规定,一般为书面形式。实务建议:联合体各方在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时,应详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中标后尽快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注意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妥善保管共同投标协议及合同等相关文件,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处理。如发生纠纷,可依据这些文件确定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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