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关于唯一住房是否会被强制执行,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核心分析:一般情况下,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便该住房是唯一住房,也可能被强制执行: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实务建议:若面临唯一住房可能被执行的情况,被执行人应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尝试达成和解方案,如分期履行债务等。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符合法律规定中不得执行唯一住房的情形,如证明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房屋情况等。若对执行有异议,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和依据,由法院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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