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双方需就离婚及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协议,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权利义务:夫妻双方有平等协商并签订合法有效离婚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登记机关有审查协议及办理离婚登记的职责。关键构成要件:一是双方自愿离婚;二是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三是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4. 实务建议:准备材料: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协商起草离婚协议: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内容。申请登记:共同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审查发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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