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遗嘱是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及安排身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3. 核心分析: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符合各自形式要求。口头遗嘱适用于危急情况,危急情况消除后应及时变更为其他形式遗嘱。4. 实务建议:自书遗嘱确保内容清晰、表达准确,笔迹连贯可鉴定。其他形式遗嘱严格按法律要求邀请见证人,见证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人可对遗嘱进行公证,增强遗嘱效力。妥善保管遗嘱原件,避免损坏、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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