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离婚是解除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行为。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夫妻双方自愿离婚,需签订离婚协议并申请登记。权利义务:双方有如实提供信息、遵守协议约定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双方自愿,有书面离婚协议。4. 实务建议:准备材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申请流程: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发证: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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