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有偿性、附和性等特征。2. 法律依据:诺成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体现诺成性。双务性: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用人单位有支付劳动报酬等义务,劳动者有提供劳动等义务。有偿性: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附和性:劳动合同文本通常由用人单位事先拟定,劳动者处于附和地位。3. 核心分析:诺成性方面,强调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双务性表明双方权利义务相互对应。有偿性体现劳动与报酬的交换关系。附和性则要注意用人单位拟定条款不能显失公平。4. 实务建议:签订劳动合同前仔细阅读条款,对不合理部分及时提出协商修改。注意保存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如合同文本、签订过程记录等。若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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