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放弃继承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是继承人对自己继承权的一种处分。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才有效。权利义务:放弃后,继承人不再享有对相关遗产的继承权利。关键构成要件:一是时间在遗产处理前,二是书面形式。4. 实务建议:若想反悔,首先看是否已过遗产处理阶段。若未处理,可尝试与其他继承人协商,重新作出接受继承的表示。收集能证明自己反悔意思表示的证据,如书面声明、与其他继承人的沟通记录等。若协商不成,可考虑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放弃时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法律程序一般是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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