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如下:1.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不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面积×5%交存;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面积×10%交存。2.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3. 维修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例如电梯的维修、屋顶防水修复等。4.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5. 续交的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6. 若存在违规挪用维修基金等行为业主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追回款项并追究责任。维修基金的收取和使用都有严格规定目的是保障物业的正常维护和业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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