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遗产继承人可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遗嘱应具备法定形式,常见的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内容需清晰明确地指定遗产继承人,写明各继承人继承的具体份额等。同时,要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此,一份有效的指定遗产继承人的遗嘱才能得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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