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有哪些
时间:2026-06-15 17:34:16
分类: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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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主要分为三类,涵盖双方协商、劳动者主动、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的不同情形:
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意向,经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一致后即可解除。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由劳动者主动提出,通常无需支付补偿。
2. 劳动者主动解除:
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3日),无需单位同意即可解除,此为法定单方解除权;
即时解除(被迫解除):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时,劳动者可直接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且有权主张经济补偿。常见过错包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3.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
过失性解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合法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直接解除且无需支付补偿;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无过错但因客观情况无法履行合同(如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及新安排、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仍无法胜任),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同时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单位因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法定情形需裁减人员,需按法定程序(如提前30日向职工说明情况、报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且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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