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已故公公和原告已故丈夫及原告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判决公公的继承人将房屋六分之五的产权份额过户到原告名下。这是我代理的一起将房产部分份额进行过户的一起借名买房案件。案件的主人公吴女士在2006年的时候和丈夫共同以公公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朝阳区的一套公房。当时的购房款是吴女士和丈夫出的,借用了公公的工龄。已经住了将近20年了,后来公公去世了,自己的丈夫也去世了。吴女士就找到了大伯子,提出这个房子当时是借公公名义买的,要求大伯子和婆婆将房屋过户给她。大伯子认为吴女士和公公没有书面的协议,不认可借名买房的事情。于是吴女士委托我提起诉讼,将她的婆婆和大伯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她与丈夫、公公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关系,判令公公的继承人婆婆及大伯子将其房屋过户给她及她的女儿。但是我们在写起诉状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特殊情况。出名人和实际购房人都去世了,而她的丈夫去世以后,婆婆还在世。她的婆婆也是吴女士丈夫的继承人。考虑到这个房子是吴女士和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丈夫占有二分之一,吴女士也占有二分之一。丈夫去世以后,其占有的二分之一份额的房屋,由三个人继承,即吴女士、吴女士的女儿和吴女士的婆婆。每个人可继承六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因此,婆婆最终可以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因此诉求中只能要求两被告将房屋产权六分之五的份额过户给吴女士及她的女儿。这个案件庭审中法官反复问我,你这个案件到底是继承关系还是合同关系,我说这个案件中即有合同关系也有继承关系,主审法官感觉一个案件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总感觉有些别扭,主审法官和我交流多次,这个案件你方是否考虑分成两个案件来打,我给法官讲这个案件不能分成两个案件打,按合同案由打必然涉及到房屋的继承,一个案件就可以解决纠纷。最终朝阳区人民法院还是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定已故公公和吴女士的丈夫及吴女士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判决公公的继承人将房屋六分之五的份额过户给吴女士及其女儿。通过这个案例,可以说明,过户房屋并不一定是完整的房屋产权,部分的产权也可以过户,比如过户六分之五或者四分之三的份额。房管部门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办理共有产权房产证。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认定已故公公和吴女士的丈夫及吴女士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判决公公的继承人将房屋六分之五的份额过户给吴女士及其女...
房产继承证明老人已去世如何写
免费查看房产继承证明老人已去世怎么写
免费查看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被继承人已去世)
免费查看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双方均无父无母,且独子已去世。如果另一方去世,如办理房屋产权人手续?
免费查看亲人去世慰问信
免费查看亲人去世追悼词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