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姐姐借弟弟的名义在北京买了一套房子,姐姐一家常年住在里边儿。但是没想到五年之后,因为弟弟欠一家公司的钱没还上,所以这套房产被这家公司申请法院给查封了。当时这个姐姐也很有想法,直接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理由是房子虽然是在弟弟的名下,但是自己才是实际的权利人,因此这房子归自己所有,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一审法院认定即使借名买房存在,那也是你们内部之间的事,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足以对抗弟弟的债权人,也就是这家公司。姐姐的执行异议被驳回了,姐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则认为姐弟俩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该关系早于房屋被查封的时间,且借名关系具有物权属性,具有优先性。二审法院支持了姐姐的诉求,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欢迎在评论区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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