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张老先生十年前因为没有购房资格,就用儿子的名义在通州买了一套房产,老张出的首付,每月偿还贷款,房子登记在小张的名下。老张对房子进行装修,并且在这套房子里居住至今。今年老张提出过户的要求,但是没想到的是小张却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直接给拒绝。父子俩协商不成,最后老张只能把儿子起诉到法院。老张认为父子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应该是真实有效的,虽然只是口头约定,但是首付款和银行贷款都是我自己支付的。支付票据可以作为证明,房屋装修也是由我自己出资负责的,我在这套房子里一直居住到现在。基于这三点,借名买房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小张认为,我跟我爸之间根本就没有借名买房协议。我爸是为了帮我买房,至于我爸为啥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那还不是因为他老人家没地方住?但是这套房子确实登记在我名下,房子是在结婚期间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法院将我老婆也追加为共同被告。这个案件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而小张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的合同义务,配合父亲将房子过到父亲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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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名义建房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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