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了一份西城法院的判决书,刘女士在继承案件败诉以后,又通过借名买房起诉,挽回了损失,这是怎么回事呢?2000年,刘女士和母亲约定,借用母亲名义,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母亲承租的公房,房子归刘女士所有;2010年母亲给刘女士立了录像遗嘱。但2020年母亲去世后,刘女士的弟弟不认可遗嘱,刘女士将弟弟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这套房子,但是帮着立录像遗嘱的两个见证人没有出庭,导致法院认定见证人未出庭,不能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判决遗嘱无效,最终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这套房屋。拿到判决书后,刘女士找到了我,问有没有办法帮她挽回损失。李律师将案件梳理完后认为,刘女士和老人形成了借名买房口头合同关系,便建议刘女士另起一个借名买房之诉,但考虑到法院刚按照法定继承,把这套房屋分割完毕,如果紧接着依据借名买房把房屋判决给刘女士,前后两个判决不一致,主审法官会有顾虑。建议刘女士采取两步走的诉讼策略,首先让刘女士先起诉自己的弟弟妹妹,让法院确认刘女士和母亲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在法院认定借名合同关系以后,再起一个诉,要求妹妹和弟弟继续履行法院已认定的口头借名合同关系,将房屋过户给刘女士。刘女士采纳了我的建议,向西城法院起诉,在庭审当中,主审法官果真提出如果法院支持了你的诉求,就会导致两个判决不一致。针对主审法官的顾虑,我们也提出两个判决并不矛盾,我方主张刘女士和母亲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死去的人不能再将房子过户给刘女士,因此,先要将房屋进行继承分割,待继承人继承了房产以后,再履行老人生前达成的借名买房合同义务。所以我们认为,继承案件对房产的分割,是本案诉讼的前置,不影响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认定以及后续的履行。庭审中我方主张刘女士一直居住涉案房屋,符合借名买房的特征,主审法官又提出,说双方是母女关系,这是正常的,如果是外人长期占据房子,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借名买房成立的一个因素,但是你们是母女关系,法院不能做这种推论。之后,我方提出刘女士不仅长期占据房屋,老人生前曾给单位写过一份过户申请,并向法庭提交了这份“过户申请”,2013年老人写了一个书面申请给售房单位:因为女儿出购房款,要求单位出具央产房上市手续,把房子过户给女儿。 “过户申请”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的约定,法官说这是一个申请,不是书面的合同。我说它虽是一个申请,但可以证明双方有过借名买房的约定。这个申请中首先提到了是女儿出资买的这个房,紧接着老人表示要把这个房子过户给刘女士。这不就是一个借名买房的合意吗!主审法官听到这个解释后,没有再提出任何的疑问,在庭审结束后,没多久就收到了西城法院的判决,法院认定了刘女士与母亲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收到判决书以后,刘女士也是长出了一口气,依据这份判决书,刘女士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弟弟和妹妹继续履行老人生前和刘女士达成的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将房屋过户给刘女士,目前这个案件正在审理中。我们也期盼这份判决能否尽快作出送达给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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