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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是存在两种情况的:
第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以为自己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损害结果依然发生了。
第二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本来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或是正常思维逻辑下即可发现或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却因为自己的疏忽、马虎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
2014年4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来到某小区办事。办完事后张某驾车准备离开,就在倒车之时,因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将车后方的行人周某撞倒、碾轧,造成周某当场死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某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综上,过失犯罪不具有主观危险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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