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刑事自诉案件撤诉,分两种情况应分别处理:一种是当事人自愿撤诉,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诉的,不可以再行起诉。另一种是因证据不足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的情况。如果属于第二种,有了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自2013年起,强某先后多次从刘某处借款,每次借款均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2016年7月28日,经双方结算,强某欠刘某本息合计为50万元。其后,刘某要求强某归还借款和利息,遭到拒绝。2018年6月,刘某诉至法院追索借款和利息。法院判决强某归还借款和相应利息给刘某。判决生效后,强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9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强某依然不主动履行,且为逃避执行将自己的拆迁补偿款转移给他人,2020年1月,申请人刘某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官通过线上线下多次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强某履行了部分执行款。3月11日,自诉人主动提出撤诉。法院当天裁定准许撤诉,该起矛盾得以从源头化解。
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有权限期自诉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调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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